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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商标注册为什么会被驳回?
商标注册的难度好比唐僧四人师徒取经一样,路上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经历九九八十一难方能修成正果。注册驳回就如同给申请判下死刑一样,不知你有没有总结为什么黄山商标注册会被驳回呢?
黄山商标注册为什么会被驳回?
(1)满足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法规定: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举例:数字、字母、线条、普通的几何图形等都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2)商标已经被申请注册。《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当所申请商标已经被前人所申请注册成功后,该商标申请已经不能通过,故商标局会对该商标申请予以驳回申请注册。
(3)所申请商标存在近似商标风险。
(4)所注册商标属于禁止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规定:有的标志是不能做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如国家的国旗、国徽、军旗、带有民族歧视的标志、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标志等,是不能够做为商标被注册的。
这就要求我们的中小企业负责人不仅要了解商标的基本知识,明确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行业特点,还要正确选择合适的商标注册机构,并注意以下几点:
1、经查,商标代理机构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一致;
2、经调查,该商标代理机构近几年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失信行为,并有行政处罚记录;
3、商标代理机构已经向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作出书面承诺,承诺遵守商标代理的权利义务和法律法规;
4、经调查,商标代理机构的经营场所与法人登记相符,经营范围和期限合法有效;
5、商标代理机构的内部组织和工作流程正确、规范、完整;
6、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7、商标代理机构的投资者背景及其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情况良好;
8、对于一个好的代理商来说,首先要考虑的不是赚多少钱,而是如何更好地保护你的商标和知识产权。他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更有针对性的意见,有些意见甚至可能使他得不到代理费;
9、一个差劲的代理商会尽量说服你申请商标注册,有些注册申请根本无效,但他不在乎,因为他首先想到的是他的代理费。因此,寻找合适的商标代理机构将是中小企业商标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是如何选择一家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希望对想注册商标的朋友有所帮助。
商标注册这个词大家已经听了快20年了,很多人都注册了不止一个商标,商标注册越早越好,到现在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肯定不会高,因为近似商标是不予许注册的,有的企业或者个人,在没通过检索的情况下进行注册商标,你说成功率会高吗?
这么做他们也是有道理的,因为代理机构价格比窗口申请商标贵,还要收取代理费,例如窗口注册商标的价格为400元,那么代理公司需要800元,因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需要运营、所以价格要高,其实小编再想一个连检索都不检索的商标通过率会高吗?
我有位客户自己去窗口报了4次还是没通过,话说钱没少花,折腾了半年多,自己想要的商标还是因为各种原因被驳回,我们提倡自己去注册商标,但是建议使用正确的方法进行检索,以增加商标的显著性,最后提高商标的通过概率,不要盲目的尝试。
正确的商标注册流程
1、商标查询:准备注册商标之前,申请人需要查询自己商标是否被注册,查看是否存在有相似商标,如果在相同商品类别中存在近似或相同商标,建议修改名称。
2、申请资料的准备:公司注册商标应准备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图样以及商标申请费用;个人注册商标应准备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等待商标局受理:商标申请递交商标局大概3个月左右的时间,若商标各项文件、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商标局会对商标申请人下发《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
4、商标的审核阶段:当商标申请人收到《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日起,9个月之内会发布商标初审公告。
5、下证:商标初审公告期是3个月,3个月内如果没有人对该商标提异议,商标局会对商标申请人下发商标注册证。
商标权与专利权和版权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不同,商标是作为商业活动的标志而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实际使用或者说真实的商业使用是商业标志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和正当理由。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文字、图案等,无论设计多么精美,独创性多么高,都不应当给予商标法的保护,而只能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真实的商业使用在商标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标的注册和保护都要考虑商业使用这个因素。TRIPS协议允许成员将实际使用作为注册的前提。我们认为,对注册申请人课以声明意图使用的义务,对于抑制抢注和盲目注册,从而提高商标注册申请的质量,减轻主管机关的审查压力,节约行政资源,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的、显而易见的意义。鉴于我国商标领域的抢注和盲目注册情况严重,建议规定申请人在注册申请文件中须声明对申请注册之商标的使用意图。可能有人担心这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不利于申请人通过预先注册实施商标战略。
这种担心是想当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声明使用意图不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相反,可以提醒申请人根据需要申请注册,避免浪费。而且,我们不必像美国那样,将实际使用作为注册的条件,而仅仅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声明使用意图,这不会影响经营者实施商标战略。从法律的连续性来看,这项改革与现行商标法也没有冲突,它不过是对现行《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我国1982年《商标法》第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1993年和2001年修法时,该条均保持不变,仅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做了个别文字调整。该条规定完全可以解释为已经实际使用的商标才可以申请商标注册。退一步讲,将其解释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声明使用意图是无任何问题的。所以,无论从哪方面权衡,采用该项制度都是低成本、高效益而且不会增加经营者负担的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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