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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祥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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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公司申请专利的办理步骤
服务范围更广的黄山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可覆盖全各种商标类别的代理注册。有专业代理服务人员,对商标局注册相关商标流程更熟悉,对准备的材料和手续更了解的情况下,将能在办事效率上更佳,从而能在品质上有良好的效果。找知名的代理机构,它能在服务上更到位,进而能在使用中可起到较大的作用。
当然在商标注册找代理是寻求更优质服务的关键,进而能在品质方面会有很不错的表现,所以较好来选择将很有必要。找经验丰富且口碑更好的代理公司,它们办事效率高,收费价格合理。找代理注册商标是达到事半功倍效果的重要手段,它能更好来达到预期的要求,鉴于此,它能在可靠性上更佳,自然是寻求较好品质的基础。
为能从专业的角度来选,将是寻求较好品质的基础,毕竟它能在可靠性上更佳,毕竟在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比较多。当然我们找一家代理服务更广的企业,将能在可靠性上更让人放心,所以我们还是得结合实际要求来确定,进而能在在办事效率上更高,所以我们还是应该多做了解,以便能在服务上能被更多的用户接受。
既然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比较多,那么我们还是应比较后再来选择,毕竟越好的服务机构,它们在服务水平上较高,在收费标准上更合理,从而能让消费者有更多收获。只有在品质上更佳,才能被更多的人接受,所以我们还是应比较后再来选择,进而能在可靠性上可发挥出更大的优势。毕竟熟悉办理流程的代理机构,它们能为客户代理注册各种类别的商标,从能有事半功倍的效果,进而能让客户满意。
想知道商标如何注册吗?黄山商标注册途径有两种,第一种到北京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第二种找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办理。然而,企业主如何在查找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呢?本节为您分享如何查询商标代理公司:
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有哪些?商标注册公司可以通过商标局官网的商标代理页面查找到,商标代理链接在这里,如何想查找本地公司代理机构,只需要输入即可。其他城市亦然!
下面是商标注册的流程步骤:
第一步:商标查询准备好您的商标名称和类别,在中国商标网输入您商标的名字和类别,点击查询。并判断商标注册的可能性,进而提高商标的成功率。
第二步:商标提交可以通过商标代理公司帮您提交商标申请材料,或者直接到北京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第三步:领取证件证件包括了受理回执和商标注册证书,受理回执大概1个月左右,商标注册证书大概是1年3个月。
商标权转让申请规定,商标转让申请是商标权人行使其商标权的一种形式。那么商标权转让申请规定是怎样的?
一、商标转让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转让双方必须意思表示一致,有偿或无偿转让商标形式都可以。
二、商标转让必须订立书面转让合同。
三、黄山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以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对此我国商标法有实例规定。
四、注册商标所有人如果已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当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才能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否则不应申请转让注册商标,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可以通过商标许可合同的约定来维权。
五、商标的转让必须办理转让注册,并经核准公告才发生法律效力。
六、在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申请之前,可递交书面文件请求撤回商标转让申请。
黄山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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