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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黄山商标注册的识别功能
我们都知道,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即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商标的其他功能,如广告宣传功能、质量担保功能等都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而且只有在商标的识别功能能够正常发挥的条件下,商标的其他派生功能才可能发挥作用。保护黄山商标注册的识别功能或者说使其显著性不受侵害,就是对商标所有人的投资和商业信誉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即使其免受假冒、仿冒行为的误导,在商标的指引下,方便地购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和服务。
通过对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商标法间接发挥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所以说,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商标法的核心任务,商标法的各项制度都是围绕确保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设计的。商标的识别功能是通过商标使用而产生,并随着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频率等逐步强化。没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消费者难以将其与特定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所有人)相联系,也难以将其商标注册与特定商品(服务)的特定质量相联系,其识别作用也就无从产生。
商标的价值也是在商业使用中逐步积累起来的。无论从商标功能的产生、强化过程来看,还是从商标价值的累积过程来看,商业使用都是商标受法律保护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因此,从实质意义上讲,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并不是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商标,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图形或者词组,如果其设计具备独创性,可以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不能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
商标作为商业活动中的识别性标志,具备识别性(显著性)既是法律保护的条件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未经商业使用的商标并未实际产生识别作用,没有理由要求法律给予保护。因此,从理论上讲,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符合商标的功能和朴素的商业道德,是最公平的。注册取得原则将商标权的取得系于注册,易于诱发抢注、盲目商标注册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有人主张商标法应当改弦更张,采取使用取得原则或者注册取得与使用取得相结合。我们认为,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注册取得制度虽然存在易于诱发抢注等问题,但是,在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在实现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安全和效率两个重要的价值目标方面,注册取得较使用取得具有比较优势。
因此,商标法修改应当继续坚持注册取得原则,同时,通过制度设计限制其消极作用。综观各国商标立法,克服商标注册取得原则的弊端的基本思路是:在坚持注册取得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强调使用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来克服注册取得原则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具体而言,一方面对未注册商标给予适当的保护,另一方面,强化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其受保护的程度受到限制,甚至会被注销。
商标注册现在是我们很多企业讨论的问题,很多企业对于商标的重要性已经有一定的了解了,但是我们在什么时候去注册商标呢?这就是问题,今天注册公司小编为大家介绍为什么我们要把注册公司和商标注册同步进行,希望能帮助跟多的投资者。一个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行业咨讯平台近两年伴随着国家大力倡导创新,知识产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与发明专利、书籍版权等,都是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而在中国入世以来,企业之间竞争加剧,拥有注册商标成为重要砝码。与产品统一在制作过程中,企业要根据自身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来确定需要的商标。比如,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就可以多加入动物外形。这样的话,商标与产品统一并形成互动,消费者能够快速的了解。便于宣传推广申请成功的商标,企业是要用来宣传推广的,有的还要印在产品上。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商标,消费者很难弄懂,就不利于推广。无禁止情形商标注册过程中,要提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获得独占使用权。而要想成功通过审核,在制作过程中就要小心,注意没有任何禁止情形。具备独特性根据国家相关机构统计数据,我国注册成功的商标,已超过了上千万。在如此海量的商标面前,企业要想脱颖而出,具备独特性是很重要的。因为市场竞争下,消费者选择趋多“酒香也怕巷子深”,没有独特性不可能获得关注,更不可能收获成功。
避免触碰禁忌在某些行业或地区,会有一些禁忌的情况,这都是需要避免的。比如说在四川地区,在商标中加入“锤子”的话,容易引发一些不好的联想。毕竟企业是要不断壮大的,在更多的地区、行业发展,就需要考虑禁忌情况。从上可以看出,企业要想创建商标,还是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一旦贸然触碰的话,肯定影响审核结果,甚至拖累整个企业发展。所以,建议大家选择专业机构代为申请。
《商标法)第49条明文规定了5种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况是指将构成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数字等要素进行较大变化,导致商标的主要部分或显著特征变化的情况。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如果注册人的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商标局中请变更,不能自行变更。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注册商标应当依法定条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依法定程序变更,不得自行转让。
(4)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5)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连续3年停止使用是实践巾最常见的。因注册商标使用不当导致被撤销的悄况,下文我们会专门就该问题进行介绍。有上述第1-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4'i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我国对商标注册专用权实行工商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两者在启动程序等方面有所不同,同时又有一定的交叉。我国对商标注册专用权实行工商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两者在启动程序等方面有所不同,同时又有一定的交叉。两者在处理时间、启动程序、处理内容上有所不同。
从处理时间上看,工商机关处理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比较迅速,花费时间较短。从启动程序来看,工商机关处理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可以依商标专用权人的申请启动,也可以主动依职权进行查处。从处理内容上看,工商机关只能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不能就赔偿问题作出裁决,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应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一、当事人就商标侵权纠纷,可以自愿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如果当事人先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再就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一商标纠纷控告立案受理。
但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受理: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于人民法院立案的;
B.行为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而没有受到任何相应处窃,或者人民法院仅就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双方赔偿纠纷进行审理的;
C.商标注册人的多件注册商标被他人擅自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如果商标注册人就其中部分注册商标被侵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则对其余不同的注册商标被侵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立案查处。
二、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就赔偿问题作出裁决,只能进行调解,而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完全可以在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三、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这是国家法律对审判权行使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不受其他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认定情况的影响。
四、当时人对于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曰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发现侵权货物即将出口到国外,又来不及向法院申请保全,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的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在我国,除了工商部门和法院之外,海关也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实施边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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