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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个人商标续展有哪些方式
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并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这是对驰名商标厘清误解、回归本意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内涵有所改变,它本质上依然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这对工商部门来说,意味着今后引导企业开展品牌培育工作的思路应当进行调整。
我所理解的驰名商标,分为法律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和市场意义上的驰名商标。法律意义上的驰名商标,主要是对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不是政府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市场意义上的驰名商标,指的是企业通过打造品牌,使自己的商标达到了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普通商标作为一种区别性的标识,是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沟通联系的桥梁。企业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加强自主品牌的培育,通过加大自主商标的宣传力度,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是应当提倡和鼓励的。
新《商标法》修改以后,工商部门引导企业开展品牌培育工作,应当侧重于指导企业注重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通过指导企业提高商标品牌的运作能力,打造市场意义上的驰名商标。但也不能忽视法律意义上驰名商标的保护作用,要继续指导有案件认定需求的企业,通过驰名商标认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金杯银杯不如市场的口碑。企业只有首先打造出市场意义上的驰名商标,才能获得法律意义上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保护。
当前云南省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各行业都在开展品牌创建工作,如商务厅的老字号评定等工作依然开展得有声有色。作为《商标法》赋予商标监管职能的工商部门,更要坚持商标品牌培育这项工作不放松,指导企业在品牌运作上下功夫。
一方面,要积极指导有处理案件需求的企业认定驰名商标。在认真学习新《商标法》和即将修改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的基础上,指导需要通过驰名商标认定获得法律保护的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获得案件胜诉。同时,应考虑选择几个较为典型的驰名商标认定案例,加大面向企业的宣传力度,使企业充分认识到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在开展跨业经营中的法律保障作用。
另一方面,要继续把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认定作为工商部门开展品牌培育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如结合对部分省区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调研,认真总结云南省10年来开展著名商标认定的经验,修订完善工作程序和认定标准。继续指导支持各州、市工商部门开展知名商标认定活动,使著名、知名商标认定成为工商部门推动品牌创建的重要载体。
此外,各级工商部门要更加注重指导企业提高自主商标的管理、使用和保护能力,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加大商标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为企业商标品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代表着一个企业的象征,代表着企业的财富与脸面。那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
1、没有经过黄山商标注册人的允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允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允许,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我申请了这个商标,但由于相似性,我没有通过,这很令人头疼。但事实是,大部分黄山商标注册失败都是“相似”的。我们可以做些什么来避免商标近似?商标近似是商标法中的一个概念。它可能是由相同或相似的字体、发音、含义或图形的组成、颜色和外观引起的。即使字符和图形的排列和组合是相似的,三维符号的形状和外观是相似的,它可以被判断为近似。
首先,从文本的角度看没有实质意义。避免三个以上单词的相似性最简单的方法是通过添加或删除它们来更改原始单词。比如从三个字中删除一个字,换成另一个字,也可以改变其余不变字的位置,也可以在三个字的基础上直接添加一个字,成为四个字的商标,不容易造成混淆。对于三个以上没有实际意义的词的商标,有时只有改变每个词的位置才能避免相似性。然而,应该注意的是,对于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标,只有少量的单词将被改变成具有相同形状或发音的单词而不改变顺序,这仍然是一个近似值。
另外,商标还有一个实质性的含义,这样的商标有时不需要改变那么多也可以避免相似。这是因为判断相似商标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对于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商标,人们一眼就能知道它代表什么。因此,即使两个具有实质意义的商标的发音相同,在词汇上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只要它们能分辨不同的事物,它们就不一样。当然,即使做了修改,仍然会有商标被判定为相似而被驳回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商标是完全无法弥补的。
由于商标人为审查中不可避免的主观因素,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商标相似性的误判,商业法官在审阅过程中会有更严格、客观的审查程序,因此,当商标在相似性基础上被拒绝时,我们也可以拒绝审查。商标的选择虽然有技巧,但由于其专业性,不能保证不存在风险。在申请商标时,选择专业机构更有助于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黄山商标注册后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常见的情况是对商品自身的特征或者功能、用途的描述或说明。
合理使用是对商标专用权的合理限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7条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忌了商标持有人及第三方的利益。”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也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合理使用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主观上,使用人必须基于善意,不是出于利用他人现有商誉或者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目的而使用。实践中,判断使用人是否出于善意,可以通过考察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使用是否是由于表达方式的有限性所造成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使用、使用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避免混淆的措施、使用的后果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等因素来判断。
第二,客观上,合理使用以描述商品特征或者说明商品功能用途为内容。包括正常使用自己的名称和地址、合理描述商品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重量等。
第三,从后果看,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应当不损害商标持有人和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第三人的利益。对合理使用,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不少,“薰衣草”商标侵权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本案中,商标所有人甲持有“薰衣草”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纸手帕和纸质餐桌用纸等。湖南乙公司生产的“薰衣草手帕纸、面巾纸”等产品包装上的显著位置大量使用了“薰衣草”文字。甲即向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商标权。
法院认为:乙公司使用“薰衣草”文字是为了说明商品的香味类型,供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购买与否。此类标示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描述商品本身特点的标识传递给消费者的区别信息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即使这些标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专用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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